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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咨询工资、薪金”应如何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咨询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咨询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理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咨询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工资支出咨询性的决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咨询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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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13天前 | 德州浏览:25196次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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