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那么,今天向大家具体介绍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优惠政策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失效)第七条第一款: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务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所以免征的是外国投资者的所得税,同时由于新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纳税义务,所以需要从2008年1月1日即新税法颁布作为划分界限,进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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